承德市司法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4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事项
对换(补)发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初审
行政主体
承德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同上) 2.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一条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是公证机构获准设立和执业的凭证。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公证机构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执业区域、证书编号、颁证日期、审批机关等。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在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证书编号办法由司法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借、抵押或者转让。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该公证机构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第二十三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执业区域或者分立、合并的,应当在报请核准的同时,申请换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公证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停业整顿期间,应当将该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3.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九条 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公证员本人持有和使用,不得涂改、抵押、出借或者转让。 公证员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公证机构予以证明,提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所在公证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 4.《承德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款。(同上)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转报责任:作出通过初审或不通过初审(不予通过的说明理由)的决定;申报材料及时上报省司法厅。 4.送达责任:经省司法厅核准,予以换发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执业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执业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