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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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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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的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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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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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同上) 2.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3.《承德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款。(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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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转报责任:作出通过初审或不通过初审(不予通过的说明理由)的决定;申报材料及时上报省司法厅。
4.送达责任:经省司法厅核准,予以换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公证员执业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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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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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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