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42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事项 |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初审 |
||
行政主体 |
司法行政机关
|
||
实施依据 |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十条 |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规定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侵害相关人合法权益的;
4、在制定相关政策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制定相关政策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