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市自然资源局
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5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在耕地或非耕地上取土审核
行政主体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条款号:第五十七条 取土应当首先安排使用非耕地,确需使用耕地的,应当限定取土深度,保留耕作层的土壤,并依法进行复垦。 在国有土地上取土的,取土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取土补偿合同,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集体土地上取土的,取土者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签订取土补偿合同,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因生产和建设需要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取土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指定的非耕地上取土;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