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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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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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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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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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2、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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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律师执业证。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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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从事司法行政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从事司法行政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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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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