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司法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38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事项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行政主体
承德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2、《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事项结案后,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将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结案报告等材料装订成卷,提交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合格后,应当及时向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逐步提高。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向办案人说明应当提交的结案材料及案卷。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结案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对办案人支付办案补贴的决定,并制作支付补贴表。 4、送达责任:要求办案人确认办理案件名称、补贴数额并在补贴支付表上签字。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