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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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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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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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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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2、《律师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对律师进行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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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市律师协会、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省司法厅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研究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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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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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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