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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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4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行政主体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依据

1: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自2016年8月25日起实施。条款号:第453项 事项名称: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提交的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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