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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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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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用途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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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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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依据文号:《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载明的建筑物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满足建筑安全、环境、交通、相邻关系等方面的要求。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等。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获全国及本省优秀建筑设计奖项的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建筑外观改造时不得改变既有的形式、色彩、材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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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审查送交备案的地图样图与审核批准的地图是否一致,不一致时不得备案;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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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批准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用途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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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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