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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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4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事项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的修改
行政主体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依据

1: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依据文号:《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条款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修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确实需要修改的,审定机关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审查送交备案的地图样图与审核批准的地图是否一致,不一致时不得备案;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程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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