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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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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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规划设计条件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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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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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条款号: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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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出具凭证责任: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备案凭证;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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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出具规划条件的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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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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