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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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3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事项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总平面的审定
行政主体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依据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条款号: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审批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审查责任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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