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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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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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检查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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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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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职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经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执业请款经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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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基层法律服务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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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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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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