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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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22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事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行政主体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依据

1:法律法规名称:《物权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62号;条款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法律法规名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56号;条款号: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2、审核责任:进一步审核上述受理环节是否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查验、询问等,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于在登记审核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全材料,补全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3、登薄责任: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4、缮证责任: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如实、准确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证明。 5、发证责任: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时,应当核对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收回受理凭证。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核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4、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当活动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