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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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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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验收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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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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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法律法规名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一条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2、《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方案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7]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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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事后监管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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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基本农田验收确认;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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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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