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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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1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事项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行政主体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依据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文号: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符合要求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核验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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