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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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16
权力类型
行政裁决
权力事项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行政主体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依据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依据文号: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2、法律法规名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依据文号:林业部令第10号;条款号:第四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争议的现状、事由、协商意见等)和有关证据材料。 2、审理责任: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有关证据。林权处理机构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3、调解责任: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裁决责任: 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说明处理意见、争议的事由、认定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解决权属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处理林权争议过程中,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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