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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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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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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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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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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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河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利用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决定书,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批准文件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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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利用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成果利用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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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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