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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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0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地图审核
行政主体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 2. 《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河北省地图管理办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利用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应当健全完善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并配备地图内容审查专业人员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 3.会商责任: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依照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审核依据进行审核。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世界地图、历史地图、时事宣传地图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商外交部进行审核。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外交部组织审定;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4.决定责任;依据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及相关申请材料,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不予许可的,核发地图审核不予批准文件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利用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地图审核、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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