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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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0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处罚
行政主体
承德市民政局
实施依据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 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4.《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死者系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上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 7.《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丧主处以五百元罚款。 8.《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使用非殡仪服务专用车运送遗体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驾驶员处以三百元罚款。 9.《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10.《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1.《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2.《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13.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对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丧主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14.《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5.《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16.《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责任事项
1、受理、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依据职权对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并将有关案件材料归档保存。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的索取财物、收受贿赂的。 2.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的。 3.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刁难丧主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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