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08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事项 |
养老机构备案 |
||
行政主体 |
承德市民政局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 2.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3.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4.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5.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6.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7.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9.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