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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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0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事项
养老机构备案
行政主体
承德市民政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 2.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3.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4.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5.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6.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7.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8.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9.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