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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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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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社会救助先进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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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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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八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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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办理,并一次性告之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核实相关信息。
3.审批责任: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核算好经费,审批。
4、奖励责任: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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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奖励条件而审核不通过或不符合奖励条件而违规予以审查通过的;2.不按程序研究决定或决定错误或显失公平的;3.不及时兑现奖励或收取回扣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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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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