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01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事项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
行政主体 |
承德市民政局
|
||
实施依据 |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
||
责任事项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责任:
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 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