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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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文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2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处罚
行政主体
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实施依据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第三款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责任事项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依法交代权力并听取意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或者举行听证,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并说明处罚依据;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3.审查环节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环节责任:做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教育局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法按程序,当事人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关主体或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