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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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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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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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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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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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双桥区、高新区范围内申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事项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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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履行受理职责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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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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