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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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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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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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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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二十七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建设部令第95号、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29号公布,主席令第72号修正,自2007年8月30日施行第四十五条;《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建房规〔201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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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办理合同网签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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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受理职责的; 2.执法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有失公平的;
3.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索贿受贿,收受他人礼物的;
4、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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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分项:
抵押合同备案、
租赁合同备案、
存量房合同备案、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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