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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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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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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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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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依据文号:省政府令〔2007〕14号;条款号:第十九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2019〕第11号)附件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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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备案(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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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在依法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有失公平的;
3、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索贿受贿,收受他人礼物的;
4、参与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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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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