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市住建局
市住建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3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事项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
行政主体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依据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依据文号:省政府令〔2007〕14号;条款号:第十九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2019〕第11号)附件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第五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备案(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在依法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有失公平的; 3、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索贿受贿,收受他人礼物的; 4、参与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活动的。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