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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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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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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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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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法律法规名称:《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建设部令第131号;条款号:第十一条;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18号;条款号:第四十五条;3.法律法规名称:《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依据文号:(建房〔2018〕1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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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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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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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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