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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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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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施工阶段监理机构人员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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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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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7】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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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要件;一次性告知补正要件。
2、审查责任:审核提交的有关要件。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直接做出登记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当面告知申请人。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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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受理职责的; 2.执法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有失公平的;
3.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索贿受贿,收受他人礼物的;
4、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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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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