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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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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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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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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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依据文号:(冀建质[2012]175号)冀建质〔2015〕46号修订);条款号:第九条、第十五条;2:法律法规名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依据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条款号:第六条;3:法律法规名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条款号: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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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或电子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直接做出备案决定;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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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备案资料齐全却故意刁难不出具备案证明的;
2.未按承诺时间出具备案证明;
3.备案资料有错误未认真检查出具备案证明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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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市级在中心城区实施,县级在营子区和各县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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