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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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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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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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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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21号;条款号:第十二条;2:法律法规名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建设部令第89号令;条款号:第十一条;3: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依据文号:省九届人大公告第54号;条款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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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政策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未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的予以办理。4、移送责任:发现违法违规的,移送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经备案的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处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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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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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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