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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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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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公有住房售房款使用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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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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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办发[1996]34号;条款号:第二项;2: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办发[1996]34号;条款号:第四项;3: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1996]23号;条款号: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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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有住房出售款归集、维修支取
2、审查责任:审核提交的有关要件。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直接做出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当面告知申请人。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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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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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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