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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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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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三级(含)以上开发资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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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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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文号:冀建房[2008]623号;条款号: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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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 省建设厅在许可后向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通报三级(含)以上开发资质。
2、审查责任:审核提交的有关要件。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直接做出备案登记;不符合要求的,当面告知申请人。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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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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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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