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15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事项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管 |
||
行政主体 |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实施依据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市中心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履行职责
2、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