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14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事项 |
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
行政主体 |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政策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2、处置责任:对监督管理当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4、移送责任:发现违法违规的,移送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经备案的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责令整改等方式处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履行职责
2、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