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12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事项 |
对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管 |
||
行政主体 |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违法违规行业移交处罚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勘察设计企业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国家机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