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11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事项 |
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管 |
||
行政主体 |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实施依据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8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工程监理企业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予以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行政执法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工程监理企业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1.不对本辖区内工程监理企业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违法违规行为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工程监理企业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