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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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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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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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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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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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予以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行政执法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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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1.不对本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违法违规行为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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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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