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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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0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试的监管
行政主体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省住建厅系统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退回(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对人员培训考试过程进行监督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培训考试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与报名通过的; 3.不履行对培训考试监督职责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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