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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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0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行政主体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企业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2.报告责任: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或违反相关规定的,及时向省住建厅报告。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组织对本辖区内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动态核查的;2.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及时报告和依法处理的;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接受企业的财务,或者谋取其它利益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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