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07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事项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管 |
||
行政主体 |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实施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
责任事项 |
1、监督手续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对书面或电子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通过的制发受理单。2、依法监督检查责任:按监督程序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在建工程组织监督检查; 3、公示责任:对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4、移交责任:对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责令整改并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取得施工许可的在建工程组织监督检查;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