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05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事项 |
对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的监管 |
||
行政主体 |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第四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对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稽查机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在依法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有失公平的;
3、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索贿受贿,收受他人礼物的;
4、参与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活动的。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