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市住建局
市住建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0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民用建筑节能监管
行政主体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依据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2、《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省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稽查机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