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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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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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发承包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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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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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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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双桥区、高新区范围内的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检查出有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移交城市管理局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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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2、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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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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