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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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0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行政主体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2、《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对市中心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依据我局职责,具体负责: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4、房地产开发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5、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6、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7、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8、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9、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10、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11、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12、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13、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14、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15、分割拆零销售 商品住宅;16、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7、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18、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19、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20、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公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住宅小区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承诺事项,对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性能和周围环境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22、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或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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