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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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1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医疗保险稽核
行政主体
市医保局
实施依据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五条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医疗保险使用情况组织稽核;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组织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问题整改情况不组织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