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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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1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行政主体
市医保局
实施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医疗救助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组织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问题整改情况不组织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