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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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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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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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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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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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组织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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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问题整改情况不组织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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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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