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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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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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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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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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2.《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3.《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对单位、个人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对单位、个人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消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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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组织核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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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组织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4.对问题整改情况不组织核查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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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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