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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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07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事项
对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相关资料予以封存
行政主体
市医保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2.《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场所进行调查,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二)查阅、记录、复制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有关的材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材料依法予以封存;(三)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就监督检查事项进行审计; (四)对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可能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3.《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等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等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被检查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社会保险行政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或者组织专家参与。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如实记录有关实施、理由和证据,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责任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3.执行责任:由市医疗保障局组织资料封存;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因为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万物之首、滥用职权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